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和服务点)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五条;
(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气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支机构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1.有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燃气固定经营场站;
2.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设施,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还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有完整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8.有燃气供应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有抢险、抢修所必需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应配备不得少于8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6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4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和服务点)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1.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6. 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燃气企业设立:
申请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按规定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立项、规划批复,消防、环保验收意见,防雷检测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4. 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 与气源供应单位签定的供气协议(复印件1份);
6.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和安全负责人还应提交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复印件各1份);
7.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8. 场站总平面布置图(竣工图)及工艺流程图(竣工图)(复印件各1份);
9. 场站设备设施及安全附件(含储存、运行、安全、抢险、维修、气质检测等)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
10.企业管理制度(含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气质管理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复印件1份);
11.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除提交燃气企业设立中的1、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3、4(分支机构经营场所)、8、9、11项资料外,还需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分支机构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资料(复印件各1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收文回执;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楼)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现场核查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