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加臭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为确保安全保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宜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
各瓶装气经营企业必须重视液化石油气的加臭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用户使用的瓶装石油液化气进行加臭处理,并符合气质要求,使用户及时发现燃气泄露,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要加大自查力度,政府相关部门也将进行重点监查,共同为深圳市市民提供优质的瓶装燃气,创建安全的用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