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实行向市交警局申请备案,控制总备案数管理,保证遵守国家、省和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单位名义通过行业协会向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备案,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统一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载物托架和制作车辆编号标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
(三)向市公安交警局申报本行业需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总备案数,根据市公安交警局批准的总备案数向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分配备案数,并向市公安交警局报告分配情况;
(四)负责对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初检;
(五)负责将初检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预录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
第六条 本行业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及人员规定:
(一)车身外观(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