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燃气行业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行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经过资格认定聘用的专家,组建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委员会,隶属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燃气协会),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行业监督。
第三条 燃气协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运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燃气行业专家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燃气行业发展咨询、项目评审、技术鉴定、成果验收等需要选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燃气行业专家必须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履行专业职责,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章 专家资格认定及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燃气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选用范围
深圳市燃气行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从事燃气行业的各类人员; 外省市从事燃气行业的专业人才;关注燃气行业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专家委员会由委员、专家和名誉专家组成。
第八条 燃气行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为深圳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参与燃气行业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
(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四)参与燃气行业安全风险排查和安全隐患处置方案论证;
(五)对燃气行业紧急事件的现场处置提供咨询;
(六)参与燃气行业事故调查,提供事故分析技术支持;
(七)参与行业资质管理;
(八)参与燃气专用材料选用;
(九)燃气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
第九条 燃气行业专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燃气行业,有强烈的责任心;
2.从事燃气及相关专业包括城镇燃气输配、城镇燃气工程、城镇燃气技术、石油化工(煤化工)、油气储运工程、安全及应急管理、机电、土建工程、市政建设、消防工程等与燃气相关专业;
3.熟悉燃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承担评估、评审、调研和咨询等工作,年龄不限。
(二)专家专业条件
除满足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外,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并且从事城镇燃气管理、工程、技术及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并且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委员专家条件
需在燃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燃气领域科技、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除满足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外,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且具备有大型项目评审、评价的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且具备有大型项目评审、评价的实际工作经验;
3.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事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管理经验,并且具备有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经验。
(四)名誉专家条件
1.在燃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曾经或正在承担政府行业技术顾问工作的燃气行业专家;
3.在燃气行业工作20年以上;
4.关注燃气行业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
第十条 进入燃气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专家资格认定
(一)申请:申请进入委员会的专家由个人或单位,登陆“深圳燃气信息网”(http://www.szrqxh.com),下载并填写《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申请表》,经推荐单位核实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报送至燃气协会。
(二)资格审核:核对专家信息及确定是否满足进入委员会要求。
(三)信息公示:建立专家档案信息,并将其基本信息在深圳燃气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资格确认: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进入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出委员会
(一)因身体原因等个人因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工作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接受邀请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的;
(五)未经同意,泄露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符合(四)、(五)、(六)情形之一的专家三年内不得入委员会。
第十三条 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4年一任期。协会向受聘的专家发放燃气行业专家证、聘书及工作卡。聘期期满重新认定专家资格,原聘书及工作卡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燃气行业协会对委员会专家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在深圳燃气信息网专栏动态更新专家基本信息,同步更新工作卡上的二维码信息。
第三章 专家选用的工作组织
第十五条 根据行业项目需求选用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项目委托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签订服务协议的,委托方需填写《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需求申请表》。
第十六条 专家的选取方式分为随机抽取、定向选择和临时聘用三种方式,根据所委托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专家的选取方式。
随机抽取,指在专家委员会中按要求进行条件筛选,在所有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随机选用。
定向选择,指在专家委员会中根据项目所需的专家条件、数量直接指定选用符合要求的专家。
临时聘用,指在专家委员会中没有满足所需条件的专家时,由协会在社会上选用符合要求的专家,并聘用。临时聘用的专家一次性受聘,发放临时工作卡,工作结束后收回工作卡。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项目内容需要,一般由三名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最多不超过七名。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主要负责项目服务最终意见的确定,可设副组长一名,协助组长负责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及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专家需独立的做出专业判断,组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工作小组的工作意见。对于专家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专家组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的结论,结论必须明确具体,并由专家本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
第二十条 记录专家活动的签到表、有关会议纪要及与项目相关的资料等文件,需将原件提交协会秘书处存档。原件需报备的,可提交复印件并标注原因。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意见出现分歧时,组长应向燃气协会提出申请,增派专家或咨询名誉专家。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讨论,形成专家组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燃气行业专家代表协会对外工作,须得到燃气协会的授权,并在外工作时必须佩戴工作卡。专家在未经燃气协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任何场合以燃气协会专家的名义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燃气行业专家代表协会外出工作的过程中,专家个人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工作成果,事后需及时经书面反馈至燃气协会备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论证、推荐等,提出相应的评审、论证、推荐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参加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委托方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准时出席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四)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评该项目的;
(二)一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业专家实行“有限”责任制,即专家应对自己的意见或判断负责,是对依据审核、检查或评估的现场情况做出的意见或判断负责,审核、检查或评估后的自然变化或人为变化不属于专家的责任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专家对燃气行业发展及企业运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或标准,协会应协调各方落实。
专家在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出具的相关结论,各单位应及时响应。
第二十九条
燃气专家所在的单位,应当为燃气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家的相关活动和专家委员会的运行、管理,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